县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黔府办发〔2025〕8号)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黔发改价格〔2025〕612号)文件要求,****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县县内2025年1月1日起**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专有停车位(库)前期管理服务收费。
二、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元/辆﹒月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最高限价 | 备注 | |
| 1 | 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费 | 一级服务 | 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项目。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 1.35 | |
| 2 | 二级服务 | 1.1 | |||
| 3 | 三级服务 | 0.9 | |||
| 4 | 专有车位(库)前期 管理服务费 | 25 | |||
三、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在销售首套房屋之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对照《**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明确的服务等级内容,确定具体服务等级,并按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人。
****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对应物业服务等级的最高限价内,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物业服务人应将确定后的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向所****建设部门备案,****改革局。
(四)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物业服务费按照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六)建设单位向物业买受人的前期服务收费作出减免承诺或约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尚未出售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其前期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七)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已入住业主的收费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四、相关要求
****改革局、****建设局****管理局协调配合,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项目、服务等级、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公示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松桃****改革局 ****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