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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佑福、彭玉华、卿彭:
因无你三人的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现采用网站进行告知,****人民法院(2025)黔2628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确认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该判决经**省黔东南苗****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6)黔26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人民法院(2026)黔2628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确认王泽林与**省**市福****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锦房开-2004-254#)有效。该判决经**省黔东南苗****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6)黔26民终274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据此,位于****社区六街开发区18号楼2层2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县房权证三江镇字第D-****13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锦国用(2006)第6123号的不动产登记,已失去合法基础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8.2.1.1条关于依申请更正登记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现权利人王泽林、****法院判决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现特告知您三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我中心将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中心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