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2323破4号黔西南州财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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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

****破产清算一案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债权人:

2026年10月21日,****法院作出(2024)黔2323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4)财源破管字第10号)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于2026年8月14日作出(2024)黔2323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将本案破产财产分配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各债权人。债权人如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异议成立的,管理人暂缓对该债权人的分配,****法院裁定处理;在上述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即按本公告实施分配。

一、破产财产收入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破产人破产财产的收入构成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说 明
1 破产受理时接管资金 52,031.01 ****银行账户存款,2025年1月10日划入管理人账户
2 破产财产变价款 1,460,000.00 厂房、土地、简易房屋建筑物及全部生产设备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款项已划入管理人账户
3 孳息及其他收入 2,184.27 账户结息39.46元、退款500.00元、****法院执行工作局转来案款1,644.81元
合计 1,514,215.28 其中变价款占96.42%

上列财产均为破产人所有的普通财产,不存在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亦无别除权人优先受偿的情形。

二、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已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34,637.35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说 明
1 蒙四广财产看管费(已付部分) 27,700.00 2025年4月至2026年8月分九次支付
2 电费 2,760.83 破产管理期间实际发生,已结清
3 案件诉讼费 3,685.52 (2025)黔2323民初2610号案,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
4 银行手续费 91.00

账户结算实际发生

5

破产费用

400.00

缴纳税务费用

合计


34,637.35

其中破产费用34,237.35元、共益债务400.00元。

三、应付未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需支付且须在分配前优先扣除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22,502.93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说 明
1 处置资产应缴税费 141,101.69 破产财产变价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等,****机关核定为准
2 管理人报酬 151,203.10 《管理人报酬方案》****人大会表决通过,管理人****人民法院通知确定
3 蒙四广财产看管费(欠付部分) 79,624.00 2024年12月2日《工地看守合同》,至2026年9月16日解除
4 (2026)黔2323民初1924号案件受理费 81,170.00 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提起诉讼应缴案件受理费,已申请减免,****法院核定为准
5 审计费用 30,000.00 审计服务合同约定
6 评估费用 30,000.00 资产评估服务合同约定
7 破产案件受理费 9,204.14 按破产财产总额1,514,215.28元计算并减半交纳,****法院核定为准
8 银行手续费(分配环节) 200.00

分配转账环节预计发生

合计


522,502.93

占破产财产收入总额的34.5050%

上列第1****机关核定为准,第2****法院决定为准,第4项能否****人民法院决定为准,第7****法院核定为准。上述款项确定后如有调整,管理人据实列支,并相应调整各顺位债权的分配金额;第4项如获准减免,减免部分在支付其他破产费用后,追加分配。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合计557,140.28元,占破产财产收入总额的36.79%。依《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上述款项优先于各顺位债权清偿。

四、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破产财产收入总额1,514,215.28元-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34,637.35元-应付未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22,502.93元=957,075.00元。

五、分配步骤、分配方式及分配时间

(一)分配步骤

****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本案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实施分配:第一,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第二,清偿第一顺位职工债权;第三,清偿第二顺位税款债权;第四,清偿第三顺位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分配方式

破产人的非货币财产已全部变价完毕,本次分配一律采取货币方式。管理人根据各债权****银行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分配款项支付至各债权人账户;债权人亦可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到管理人处办理领取手续。

(三)分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七日,无债权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自期限届满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分配,分配款项以实际到账为准。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将收款账户信息及身份证明材料提交管理人。

六、各顺位债权的分配数额

(一)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法院(2024)黔2323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职工债权为561,273.12元,本次全额清偿,清偿比例100%。其中,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408,483.02元,徐科华因工受伤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152,790.10元。明细如下:


序号 债权人 确认债权金额(元) 本次分配金额(元) 清偿比例
1 任殿武 10,749.11 10,749.11 100%
2 王爽 8,130.27 8,130.27 100%
3 姚永进 6,495.78 6,495.78 100%
4 任元江 4,390.49 4,390.49 100%
5 姚永秀 8,249.17 8,249.17 100%
6 许如英 1,109.43

1,109.43

100%

7

孔祥英

13,268.72

13,268.72

100%

8

黄朗

9,162.96

9,162.96

100%

9

朱萍

1,785.99

1,785.99

100%

10

何胜琼

7,878.99

7,878.99

100%

11

刘馨灿

19,634.88

19,634.88

100%

12

马春

18,283.78

18,283.78

100%

13

林震

8,142.08

8,142.08

100%

14

姚相

5,282.08

5,282.08

100%

15

孔米

2,000.00

2,000.00

100%

16

黄永珍

2,925.50

2,925.50

100%

17

李敏

2,571.89

2,571.89

100%

18

罗方俊

18,344.82

18,344.82

100%

19

罗超

3,850.81

3,850.81

100%

20

姚永忠

12,504.17

12,504.17

100%

21

沈克琼

4,047.57

4,047.57

100%

22

匡中贤

5,188.76

5,188.76

100%

23

张敏

2,318.92

2,318.92

100%

24

王显政

4,109.69

4,109.69

100%

25

陈登美

6,614.39

6,614.39

100%

26

王忠付

7,100.11

7,100.11

100%

27

姚永洪

2,627.54

2,627.54

100%

28

匡烜进

1,101.00

1,101.00

100%

29

刘应学

3,803.88

3,803.88

100%

30

何培印

751.89

751.89

100%

31

郑焕平

5,340.55

5,340.55

100%

32

王绍元

2,517.80

2,517.80

100%

33

蒙四广

194,500.00

194,500.00

100%

34

姚雄伟

3,700.00

3,700.00

100%

35

徐科华

152,790.10

152,790.10

100%

合计


561,273.12

561,273.12

100%

注:上表第35项徐科华债权,原列《债权表(一)普通债权人》第20项,其性质为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依《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列入本顺位优先清偿,不再参与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二)第二顺位:税款债权

****法院(2024)黔2323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总局****税务局税款债权本金为474,535.38元。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957,075.00元,清偿第一顺位职工债权561,273.12元后剩余395,801.88元,不足清偿全部税款债权,按照比例清偿,清偿比例为395,801.88元÷474,535.38元=83.41%,本次实际分配395,801.88元,尚有78,733.50元未获清偿。

****总局****税务局申报的税收滞纳金380,873.39元,依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关于惩罚性债权劣后清偿的规定,列入第三顺位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法院(2024)黔2323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7,873,291.50元,其中徐科华152,790.10元已列入第一顺位优先清偿,不再重复参与本顺位分配,故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7,720,501.40元。清偿第一、第二顺位债权后,破产财产已无剩余,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零,清偿比例为零,各普通债权人本次分配金额均为零。明细如下:


序号 债权人 确认债权金额(元) 本次分配金额(元) 剩余未清偿金额(元)
1 **县濮鑫****公司 3,223,970.16 0.00 3,223,970.16
2 **市****公司 1,657,540.00 0.00 1,657,540.00
3 ****公司**支行 525,139.96 0.00 525,139.96
4 ****总局****税务局 380,873.39 0.00 380,873.39
5 张高红、朱隆祥、杨承****商贸有限公司) 302,392.51 0.00 302,392.51

6

****石灰厂

261,026.96

0.00

261,026.96

7

****商贸有限公司

200,889.05

0.00

200,889.05

8

何继标

168,579.29

0.00

168,579.29

9

****开发区龙源石灰厂

152,714.00

0.00

152,714.00

10

田兴明

128,158.89

0.00

128,158.89

11

晏运明

118,434.00

0.00

118,434.00

12

谢**

100,247.00

0.00

100,247.00

13

****金店

93,372.00

0.00

93,372.00

14

贵****公司

86,197.64

0.00

86,197.64

15

陈国华

81,000.00

0.00

81,000.00

16

周勇

50,200.00

0.00

50,200.00

17

****事务所

40,000.00

0.00

40,000.00

18

胡学友

32,043.80

0.00

32,043.80

19

杜昌虎

27,470.00

0.00

27,470.00

20

**县闽州钢材店

18,626.16

0.00

18,626.16

21

普****加工店

17,636.00

0.00

17,636.00

22

刘兴

16,533.76

0.00

16,533.76

23

唐玲华

10,990.86

0.00

10,990.86

24

王卫霖

10,000.00

0.00

10,000.00

25

杨刚

7,160.00

0.00

7,160.00

26

姚雄伟

6,065.97

0.00

6,065.97

27

封安彦

3,240.00

0.00

3,240.00

合计


7,720,501.40

0.00

7,720,501.40

注:上表各债权人确认****人民法院(2024)黔2323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的债权表记载为准。

七、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

本次分配系本案破产财产的首次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分配公告同时载明下列事项:

(一)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生效条件已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交付该债权人。

(二)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的,****法院将该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八、分配后尚未清偿的债权

本次分配完成后,破产财产收入1,514,215.28元已分配完毕,具体为: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57,140.28元、第一顺位职工债权561,273.12元、第二顺位税款债权395,801.88元、第三顺位普通债权0元。

第二顺位税款债权尚有78,733.50元未获清偿。第三顺位普通债权7,720,501.40元全部未获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人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追收,管理人已另行提起(2026)黔2323民初1924号诉讼。该案判决后追收到的财产,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追加分配。

破产人对外应收账款中,下列三笔管理人已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尚未执行到位,未****分所列破产财产收入。上述款项追回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按本分配方案确定的顺位和比例补充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追回的,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追加分配:

第一,****公司的债权。****法院(2023)黔232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其支付货款149,481.54元,并自2023年7月3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62%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644.81元。截至2026年8月12日,逾期付款利息为21,792.42元,本息合计171,273.96元。该公司在前次执行中分文未付,管理人已于2026年8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

第二,对****公司****公司、****公司的债权。****法院(2022)黔2323诉前调确57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应付款283,092.01元,其已支付250,000元,尚欠货款33,092.01元,并应自2023年1月21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6年8月13日,利息为6,542.57元,本息合计39,634.58元。管理人已于2026年8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对******公司的债权。****法院(2022)黔23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其支付货款146,647.808元,并自2019年11月19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81%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616.48元。前次执行中其已部分履行,现尚欠货款94,667.808元;截至2026年8月12日,逾期付款利息为37,554.14元,本息合计132,221.948元。管理人已于2026年8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三笔债权合计346,391.78元,其中货款277,241.36元、利息65,889.13元、案件受理费3,261.29元(利息暂计至2026年8月12日、8月13日,此后继续计算),此外依法可主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能否实际收回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不作收回承诺;实际收回前不增加本次分配数额,亦不影响本次分配按本公告实施。

九、其他事项

(一)债权人提交收款账户信息时,应当一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债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手续。因债权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错误、不完整或者无法辨认,导致分配款项无法到账或者被退回的,相应责任及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事务所;

联系地址:黔****中心A栋13层;

联系人:王志梅律师;

联系电话:181****4191。

特此公告。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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