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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高新行审撤登字〔2026〕28号
******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肖永投诉,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备案登记为监事,请求撤销相关登记。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及通过登记电话、登记****公司相关人员,本局于2026年9月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肖永监事备案登记的听证告知书,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肖永的监事备案登记。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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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