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六枝****公司:
****水库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水利类基础设施项目,已列入《**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区水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市**区水网建设规划》等重点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我局原则同意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二、项目拟用地总规模21.6354公顷,其中:淹没区用地17.9962公顷(不申报用地预审);枢纽区申报用地预审,用地涉****社区****社区,共3.6392公顷,其中:农用地3.4004公顷(耕地2.4604公顷〈水田2.0847公顷、旱地0.375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2383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从严控制用地规模,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经审批(核准)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和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
四、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政府和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人民政府应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涉及占用耕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费用,按照“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存在已查明的矿产**:“****煤矿国家矿产地、**郎岱区块油气勘查探矿权、****砂石场采矿权”,应按照《压覆矿产**调查评估规范》(DZ/T0479—2024)开展压覆矿产**调查评估,尽量优化选址避免压覆已查明矿产**。若经论证确实难以避免压覆已查明矿产**,应按规定履行压覆矿产**审批手续。
七、******局要按照规定做好项目规划公示,及时公开项目选址信息,让公众知晓;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策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在申请用地前应依法办理环评、林地许可等相关手续。
八、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有效期为3年。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