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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第二编污染防治中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第四百五十四条“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要求委托我****中学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报告向社会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近距****公司
建设地址:**省黔东南州**县金竹街道水丫冲环城2号路旁
公示内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联系人:杨工
电话号码:130****1084
公示期间,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要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