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盘责改〔2026〕29号

审批
贵州-六盘水-盘州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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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盘责改〔2026〕29号
2026-10-14 16:25:00

当事人名称:何品

身份证号码:520202********33212

地址:**省**市胜境街道******

2026年7月23日,****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位核查线索,到**省**市**市胜境街道小街村长岩子(A公司现场)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广场有一生产规格长24厘米、宽12厘米、高4厘米的水泥砖生产线,现场有7名工人正在将水泥砖装载至一辆运输汽车内,工业广场堆放有占地约500平方米的成品水泥砖。经核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

2026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4楼会议室分别对你本人、何**开展调查询问。经调查,上述水泥砖生产线系你个人租用A公司场地建设,属于你个人所有。你于2026年1月25日与B经营部签订《免烧砖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你向B经营部采购水泥砖生产全套设备,合同总价213200元(含税),包含设备出厂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上述水泥砖生产线于2026年5月13日开始建设,2026年7月19日建设完成,2026年7月20日组织工人调试设备并试生产水泥砖。试生产当天发现水泥砖表面存在缺陷,你当日即停止生产,此后再未组织生产。2026年7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7名工人系将此前试生产形成的成品水泥砖装车外运,并非正在生产。总投资额213200元。

经调查,你使用A公司建设的约240立方米沉淀池及截排水沟收集污水,使用水泵将沉淀池收集的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大部分用于制砖,小部分用于洒水降尘。目前未发现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后果。

经查阅资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水泥砖生产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之“水泥制品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水泥砖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环评批复,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3****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A****广场有一水泥砖生产线及成品堆放情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证明该水泥砖生产线项目建设地点及现场状况)

2.2026年8月14****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本人)、《调查询问笔录》(何**)2份及你与A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证明你本人系水泥砖生产线的建设主体和所有人;该生产线建设时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证明违法持续时间)

3.你本人与B经营部签订的《免烧砖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明你本人水泥砖生产线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费用等总投资额)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复印件1份。(证**泥砖生产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之“水泥制品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人员、地址及联系方式)

原《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于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废止,但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实体处理适用原《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你本人租用A公司场地建设水泥砖生产线,并投入试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环评批复。其行为已违反原《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原《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水泥砖生产线的建设行为;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批复前,不得恢复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人民政府管辖”的规定,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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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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