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规范全区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全区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我区从事机动车维修(含整车修理、专项维修、综合维修等)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备案不收费。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
二、备案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备案条件
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凡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所需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核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三、政策依据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2023年第14号令)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市场主体,完成工商登记后,必须主动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如实报送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安全制度、从业人员信息等材料,确保真实有效、信息一致。未备案擅自经营、备案信息虚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的,属于违法经营。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备案地点
****207办公室(**区黄土坡街道人民西路402号),咨询电话:0858-****614(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五、备案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备案企业须立即向****提交备案申请。否则,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欢迎社会监督,共同抵制不合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
****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