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黔南****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黔南****公司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2,243,759.57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黔南****公司
截至基准日2026年9月30日,债权总额为2,243,759.57元,其中本金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2,243,759.57元,其他费用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9月3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黔南****公司 | 0 | 2,243,759.57 | 0 | 2,243,759.57 | 已诉 | 抵押:1.陈小云位于**宫5号二单元三层,建筑面积64.5平方米的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匀房字第018975号); 2.陈小云位于白泥街44号01栋4层1号(物探队)的住宅,总面积为34.51平方米(房权证号:匀房权证字沙包堡字第52427号); 3.付秋红位于**市斗篷山路63号**新村1栋3单元8层附14号房屋,建筑面积162.05平方米住宅用房(房权证号:匀房权证字**字第87520号); 4.陈会位于剑**路的住宅,总面积为82.73平方米(房权证号:匀房权证**字第1350号); 5.莫益勇位于****花园1层31号商业房,总面积为31.59平方米(房权证号:匀房权证**字第85333号)。 保证:****小企业****公司、陈小云、陈国权。连带责任保证。 |
| 合计 | 0 | 2,243,759.57 | 0 | 2,243,759.57 |
二、诉执情况
该债权经(2023)黔01民初111号、(2023)黔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1.(2023)黔01民初111号、(2023)黔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黔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000 元、利息(含罚息)580483.89 元(暂计算至 2019年10月30日 ,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000为基数,按编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 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陈小云名下位于**市**宫 5 号二单元 3 层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匀房字第 018975 号) 、位于**市白泥街 44 号 01 栋 4 层 1 号(物探队)房屋(产权证号:匀房权证字沙包堡字第 52427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付秋红名下位于**市斗篷山路 63 号**新村1 栋 3单元 8 层附 14 号房屋(产权证号:匀房权证字**字第8752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陈会名下位于**市剑**路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字匀字第 1350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莫益勇用于抵押的位于****花园1 层31号房屋(产权证号:匀房权证**字第85333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小企业****公司、陈小云、陈国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643.87 元,由被告黔南****公司、****小企业****公司、陈国权、陈小云、莫益勇、付秋红、陈会共同负担。
2.(2023)黔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4643.87元,由上诉人****小企业****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5)黔01执恢1号,目前状态为执行中。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1.债务人黔南****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07月21日,位于**省黔南布依族苗族****广场茶博园A区壹层Z-1-A区-3号门面,****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陈小云,出资额50万元,主营业务:生产加工茶叶;茶叶、茶具、各类茶制品批发及销售进出口业务;各类地方名特优农副产品批发及销售、工艺旅游品销售、各类酒批发零售;办公耗材销售。目前经营现状为吊销。
2.担保人****小企业****公司、陈小云、陈国权、付秋红、陈会、莫益勇
(1)****小企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06月13日,位于**省**都****社区广惠路3号广惠大厦4楼,****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松,出资额7000万元,主营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等融资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使用不高于净资产20%的自有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陈小云、陈国权、付秋红、陈会、莫益勇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陈小云 | 男 | 布依族 | 330106********0014 | **市胜利路 |
| 陈国权 | 男 | 布依族 | 522701********003X | **市胜利路 |
| 付秋红 | 女 | 汉族 | 522701********0083 | **市**建路 |
| 陈会 | 女 | 汉族 | 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R4******(4) | / |
| 莫益勇 | 男 | 布依族 | 522701********5913 | **市**乡**村小谷洞组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续封等;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其他案件首封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6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周先生、刘女士 联系电话:0851-****7920、135****7283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