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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与我局签订WMPD-2021-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坐落****办事处热科所对面,面积1.96公顷,用途为工业用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WMPD-2021-4号宗地应于2023年06月06日前开工建设。截至目前,WMPD-2021-4号宗地尚未开工建设,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
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认定WMPD-2021-4号宗地为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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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