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法启至石桅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272号)

审批
贵州-毕节-大方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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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县法启至石桅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10-22 15:50

****政府:

你市《关于**县法启至石桅公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毕府呈〔2026〕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县对江镇石桅村、****社区的集体农用地1.7307公顷(耕地1.0099公顷、园地0.1352公顷、林地0.0455公顷、其他农用地0.5401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29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02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28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0259公顷,****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作为**县法启至石桅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四、****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五、****政府及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项目范围内存在已查明矿产**的****公司****煤矿矿业权,项目用地主体应依照《矿产**法》等有关规定,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项目范围内还存在已查明矿产**的**县白布井田(**背斜东翼)国家矿产地,须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审批手续,未完成审批的,****政府不得予以供地。

2026年10月11日

****政府关于**县法启至石桅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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