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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以下简称“你单位”)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银行担保,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你单位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本机关依法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本机关通过你单位原登记的营业场所、联系电话等其他途径,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文综罚字〔2026〕14号),现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杨红梅、张鑫会;联系电话:0855-****020;地址:**市****图书馆办公楼第六层)。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文综罚字〔2026〕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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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