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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4.2第②条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医疗设备供应单位作为牵头人,修改为: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医疗设备单位作为牵头人;2、招标公告中联系电话修改为:155****8811;3、招标公告中电子邮件修改为:****@qq.com,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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