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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4〕42号)相关规定,拟对冉*等评标人员进行扣减分值(详见附件)。
公示期:2025年3月31日至 2025年4月3日。评标人员如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并向****综合处211室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联系电话:0851-****9759。
附件:****评标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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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