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财政厅 ****税务局 省残联关于印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财政厅 ****税务局 ****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非税〔2018〕50号)《****财政厅 ****税务局 ****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6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证年审
(一)申报认证对象: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认证时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用人单位在**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政务网址:https://abllwrz.gzcl.org.cn:8443/wbxt
2.线下申报:线上办理有异常情况无法办理时可到****残联窗口进行申请办理。线下认证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
(1)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2)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医保的清单(需加盖部门章或电子印章);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银行****银行章或电子印章);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三)征收标准:
1.实行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实发的年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职工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为:全年每月用工人数总和÷1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机关:****税务局。
(五)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纳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事宜。
三、其他说明
(一)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残联窗口进行审核认定或线上进行审核,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税务局或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缴纳。
(二)首次办理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须执相关单位核准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到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需进行实名认证。
四、业务咨询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省残联、省财政厅、****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号)。
联系人及电话:冉芳 139****9510
窗口座机电话:0859-****013
地 址:****自然人区17号残联窗口
附件: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联网认证业务流程图
****财政局 ****税务局 ****联合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