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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货款结算及付款:当期结算确认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当批货款的70%,六个月内支付至当批货款的100%。乙方每次收货款时,须开据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若货款逾期支付,均不计利息和损失。
更改为:货款结算及付款:当期结算确认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当批货款的70%,六个月内支付至当批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乙方供货完毕后6个月内无息支付。(乙方每次收货款时,须开据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