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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易地扶贫搬迁龙生安置区群众就业扶贫示范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区易地扶贫搬迁龙生安置区群众就业扶贫示范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厅 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的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办理**区易地扶贫搬迁龙生安置区群众就业扶贫示范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万****社区的集体土地5.5245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2259公顷、林地3.0465公顷、其他农用地0.2521公顷),作为**区易地扶贫搬迁龙生安置区群众就业扶贫示范项目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生活用房的临时用地。该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请你单位按**区易地扶贫搬迁龙生安置区群众就业扶贫示范项目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执行。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临时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非法买卖和扩大使用面积。
三、如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需要占用该范围内用地,应无条件服从并归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四、请你单位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经申请批准后适当**复垦期限。
五、在项目实施前,应落实地灾防治安全措施;存在地灾安全隐患的,需按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地灾防治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防治工程建设。
本批文自发文之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有效,期限2年,用地范围详见《**区易地扶贫搬迁龙生安置区群众就业扶贫示范项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