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4〕42号)第六条、第七条及《**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拟对刘*、赵*萍2名评标专家扣减分(详见附件)。公示期:2024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评标专家如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联系电话:0851-****2370,邮箱:****@163.com 。
附件: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序号 | 专家 姓名 | 评标时间 | 评标评审项目名称 | 履职行为情形 | 行为 类别 | 考核扣减分值 | 评价主体 |
1 | 刘* | 2024年 10月24日 | **至炉山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建设施工 | 《**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第8项“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评标区域的”扣15分。 | 一般不良行为 | 15 | 交易场所 |
2 | 赵*萍 | 2024年 10月22日 | 2024****社保局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 | 《**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第8项“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评标区域的”扣15分。 | 一般不良行为 | 15 | 交易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