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第82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2.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3.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等规定。
经排查,我县部分企业名称含有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及存在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一、责令以下企业(见附件)于2024年1月20日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方式:1.到石****社区泉城别苑1****服务大厅B****服务区B02-B07综合受理窗口变更企业名称;2.在**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n)申请变更。
二、企业名称变更前,****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三、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联系人:何娟
联系电话:0856-****615
附件:**县需变更企业名称名单(第一批)
****
2023年12月21日